诚信应试——侥幸心理与安全无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5 17:41
  

事故案例

  某省查处一起高考手机作弊案件

  某省某年高考首日开考不足半小时,网上微博即发表高考作文题,一度引发公众对“高考泄题”的质疑。

  经查实,微博上发表高考作文题目是某高校学生小马所为,小马说,为帮助原高中同学小陈提高高考成绩,他们预谋作弊。据小陈交代,7日上午语文考试时,他私藏手机逃过监考人员的检查,进入考场,在试卷发放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用手机迅速将语文试题拍摄后,对外发送。调查组调取考场录像显示,监考员按考务规定在7日上午850分面对考生开启试卷,855分开始向考生分发试卷,小陈在857分用手机拍摄语文试题。小马交代,他在场外获取语文试题信息后,随即作文题目通过某网站微博发布,同时发布给小颜代做。通过调取考场录像及采取技术手段侦破,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场内个别考生与场外不法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不存在语文试题泄密。

  该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人表示,参与考试作弊考生小陈将按照高校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取消该年高考各科成绩,并禁止其第二年报名参加高考,其他参与作弊人员将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安全讲堂

  考试作弊的危害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我们中学生作为新时代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自觉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当前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能不引起广大高中生朋友的高度警惕,考试舞弊戕害的社会诚信理念,使社会信用危机加剧,使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具体来说,考试作弊具有以下几方面危害。

  1.践踏了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了社会的信用危机

  作弊现象的泛滥会助长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心理,作弊风气的形成会引发同学们所厌恶的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影响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干扰良好学风的形成。对那些积极上进的学生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严重阻碍着教育的健康发展。

  2.荒废学业,影响一生

  因为可以作弊,学生就不会将全部精力放在学习上,该学的知识没学会,该掌握的知识没掌握好,这样到了严格的正式考试时必然会败北。因为作弊,使自己成为了最后的失败者。时光不会倒流,学业荒废,必然影响自身今后的发展。

  3.伤害、欺骗了老师

  考试不仅考学生,也考老师。对学生而言,通过考试可促使自己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对老师而言,则通过考生成绩来反映、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虚假的分数对考生而言是自欺欺人,对老师而言则是一种伤害、一种欺骗,老是看不到存在的问题,更会妨碍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4.伤害了同学情

  因为考试作弊,在没有付出同样艰辛的努力前提下却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会是班级里形成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氛围。在重要的考试中,作弊者自己取得了不该得到的名次、证书或利益,另一些考生必然会失去其应得的名次、证书或利益。牵扯到作弊行为中的同学关系是紧张而微妙的,有的不情愿,有的拉不下面子,有的纵使“主动相帮”,一旦东窗事发,彼此也会互相指责,昔日同学情谊荡然无存。

  预防策略

  如何避免作弊

  1)考生要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广大考生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考试泄密、考试作弊行为的重大危害性。

  3)坚定立场,明辨是非,即使同学有作弊行为,自己也不要效仿,要提醒同学改掉恶习,或及时报告老师。

  4)平时要认真学习,认真复习功课,不要抱侥幸心理,自己要有真水平、真功夫,这才是诚信应试的基础与前提。

  知识链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处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取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它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3.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5.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及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